2009年2月25日星期三

蔡医生犯法了?!

蔡医生性爱光碟发生的一年后,
警方才用口交罪来调查,
证明了我国警方实在太忙碌了。
某人在记者会说了一些话,
某些人听了不爽,就去报警。
某人在部落格里贴了文章,
某些人读了不爽,又去报警。
在某些场合,聚集了一些人,
又一大批警员出动,
你说我们的警方忙不忙?
在这起事件上,
蔡医生可是受害者,
警方应当尽快揪出光碟的偷拍者及派发光碟者,
因为这已是侵犯了隐私权。

时评人指出,
《刑事法典〉第377(a) 条文(违反自然性行为)是落伍的法令,
值得重新检讨。
我不太懂法律,
我想如果像蔡医生的事件被提控,
相信大多数的男人都会被关进牢里了,
除了些自认道德很崇高的男人。

针对蔡医生事件,
老总发表了一句话,
“你认为我们应该支持犯法的事情吗?“
这个我也不大明白,
在法庭还未裁决之前,
你可以定一个人的罪吗?
老总是专业律师吗?
可以判定蔡医生是犯法了吗?

4 条评论:

糊涂侠客 说...

我就不相信老总他们两夫妻不曾用口。这老总已经达到末期癌症了。。。

薰衣草夫人 说...

咱们的警察叔叔很有趣,该查的不查,不该查的查;应该快快查的慢慢查,应该慢慢查的却又快快查.
你说,他们忙不忙?

匿名 说...

一山不能藏二虎。。

春天 说...

用这条法来告夫妻或情侣我可要看看怎样告。

我看大马真的很多笑话可以让人家讲。